第71210757号“数选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09 2024-03-27 14:05:05

  申请人:深圳市鹿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10757号“数选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办公场所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数选库”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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