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328203号“藏香源cang xiang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05 2024-03-27 14:05:05

  申请人:湖南藏香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28203号“藏香源cang xia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283569号、第25175907A号、第8828550号、第50473443号、第6950995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五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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