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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17403号“柳一勺 LIUYI S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70414号、第53755365号“柳一勺”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所有,与申请商标属于同一权利主体,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