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888571号“ZOAN 早安 早测早安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266 2022-08-31 09:42:43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88571号“ZOAN 早安 早测早安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7510号“羚羊早安”商标、第35735691号“早安”商标、第1769808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在撤销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在撤销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早安”,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体温计、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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