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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83350号“CHUAN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电子防盗装置, 电插头, 断路器,电开关”商品的驳回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与第6295255号“CHUANTAI”商标、第29895998号“CHUANQI”商标、第10450954号“CHUANQI”商标、第21851129号“CHYA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无类似商品。申请人已对第8775438号“CHUAN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丧失专用权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二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防盗装置, 电插头, 断路器,电开关”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蓄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极板;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池”。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二和四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极板;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