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104736号“baby 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273 2022-08-31 09:42:43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04736号“baby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0320、3167663、158325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77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仅余“浴帽”商品,因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中与“浴帽”商品构成近似的部分商品,不申请复审,对其他部分继续申请复审。综上,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一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分别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第25类2513群组上的“浴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驳回决定中对上述商品上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之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简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获准注册的浴帽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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