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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25728号“一元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元”是数学中代表“未知数”的名词,例如“一元二次方程”,“一元”即代表“一个未知数”。申请商标中“时代”一词也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等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