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5676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96 2023-02-15 10:55:05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67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51330号“Y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YK”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稳压电源、调压器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连接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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