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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37943号“紫竹苑ZIZHU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218号“紫竹及图”商标、第3698576号“紫竹”商标、第44775681号“紫竹”商标、第3841395号“紫竹”商标、第25870253号“紫竹”商标、第11191568号“紫竹ZIZHU及图”商标、第7528036号“紫竹 ZIZU”商标、第18418329号“紫竹 品味•止于紫竹”商标、第3816475号“紫竹牌”商标、第36377526号“紫竹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乳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