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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12945号“猪小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678928号“猪小屁 PUFFPIG”商标、第28683105号“猪小屁 PUFF PIG”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