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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贯标奖励5万元

    发布时间:2020-11-09热度:

      成都市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贯标奖励5万元!
     
      金堂市场监管发〔2020〕82号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金堂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2日
     
      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全面推动科技创新,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参照《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金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资助原则
     
      专利资助资金遵循“自愿申请、客观公正、择优资助、不重复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金堂县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金堂县户籍的居民或在金堂县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第五条资助范围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
     
      (三)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的单位。
     
      (四)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
     
      (五)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
     
      第六条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县的产业发展方向,且没有权利纠纷。
     
      (二)专利授权在金堂县行政区域内。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均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获得四川省专利奖、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单位、金堂县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和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应当在下达认定文件(或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专利资助总额超过5万元的,需近12个月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超过50万元。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修正)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七)申报主体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七条资助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资助。职务发明专利不超过40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不超过2000元/件。
     
      (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资助。获得美、日、欧盟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3000元;其他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2000元。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三)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的资助。对获得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与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四)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资助。对新通过贯标认证,即企业通过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 29490—2013)工作认证,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五)获得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评定的资助。对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培育并认定的县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资助。在同一年内,已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资助资金的,不再享受本项资助政策。
     
      第八条申请材料
     
      (一)《金堂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明及企业认证材料。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收费收据。
     
      2.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需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直接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提供);《专利证书》(含授权基本信息、说明书摘要);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外文的需提供中文译本;向国外申请专利和获得授权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相关票据复印件。
     
      3.获得四川省专利奖、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单位、金堂县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和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资助需提交:四川省专利奖认定文件或证书,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认定文件或证书,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文件或证书。
     
      (三)权利人证明材料。
     
      企事业单位申请资助须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
     
      2.专利权人授权办理专利资助委托书;
     
      3.办理专利资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或专利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5.委托拨付专利资助金给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据实提供);
     
      6.同一申请人专利资助总额超过5万元需提交截至提交资助申请之日,近12个月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超过50万元的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个人申请资助须提供:
     
      1.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3.专利权人授权办理专利资助委托书,办理专利资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据实提供);
     
      4.委托拨付专利资助金给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据实提供)。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等。
     
      按照以上顺序,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A4幅面复印件),一式一份,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按照第八条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
     
      (二)受理初审。受理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
     
      (三)对外公示。对通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审核的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核。
     
      (四)审核批准。县市场监督管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每年集中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核拔资助资金。
     
      (五)资金拨付。通过审核批准的资助申请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转账拨付(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号)。
     
      第十条异议受理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送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资助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一条调查处理和期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申请专利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采取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已发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原《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金堂府函〔2018〕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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