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茶饮店辩称,馥邑公司就单独的“COCO”文字并不享有商标权利,其从未使用过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其仅进行线上销售且经营时间较短,未对馥邑公司造成损失。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茶饮经营者,在其店招、商品包装、美团网店名称等多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CoCo”等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侵权情形,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据此,南通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奶茶的风靡,逛街聚会大家总是人手一杯“快乐水”,在“美团”或者“饿了么”搜索“奶茶”,各类网红奶茶更令人眼花缭乱。奶茶经济吸引了不少创业者的目光。一些奶茶饮品店为吸引客流,便选择在店铺招牌或商品包装上使用与网红奶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消费者常常难辨真假。然而,此种攀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如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店招、商品包装、美团网店名称等多处使用“CoCo”字样或“CoCo”图文组合标识,上述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及服务来源与原告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经营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理念,用心打造自己的品牌,“搭便车”“傍名牌”的投机心理绝不可取。若想借上网红品牌的东风,可以选择加盟等合法途径,当然在选择加盟品牌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甄别,全面了解欲加盟品牌的相关信息,以免陷入纠纷。(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 作者:王立朋 李益飞 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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