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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注册“凤凰”牌商标销售涉案金额800余万元 一团伙获刑

    发布时间:2019-11-08热度:

    “凤凰”牌自行车在上世纪曾一度风靡全国,其商标也在1991年就被评选为中国驰名商标,后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但是,网络上却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

    近日,上海三中院审理并宣判了该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被告人石某丽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十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谋取非法利益,从李某(另行处理)等人处采购假冒的“凤凰”牌自行车,通过使用本人及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开设7家淘宝店铺(掌柜名分别为“小磊乐坊”“快乐人生75866”“恋单车888”等)对外销售假冒的“凤凰”牌自行车。

    被告人石某丽、谢某某明知石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按照石某的安排,分别于2016年11月、2018年7月起从事上述淘宝网店的咨询答复、礼包返现、联系发货退货等工作。经鉴定,石某、石某丽涉案销售金额为820余万元,谢某某涉案销售金额为370余万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伙同被告人石某丽、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丽、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石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三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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