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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铁“CRH”商标权案一审驳回 法院要求重新裁定

    发布时间:2019-11-05热度:

    令国人自豪的高铁,近来却陷入了商标麻烦。针对外企对中国高铁“CRH”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申请,9月1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此案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同意撤销“CRH”商标的判决,要求重新裁定。

    “CRH”,是China Railways High-speed的简称,译为“中国高速铁路”,是我们现在出行首选的交通方式之一。目前,我国高铁商业运营模式已相对成熟,运营里程位居全球第一。但这样一个知名度极高的品牌,遭到一家英国企业(老城堡集团服务有限公司)的商标无效申请。

    据悉,老城堡集团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英国的公司,英文名称为CRH Group Services Limited。在2005年,其就在我国注册了“CRH”商标,用于建筑施工、建材等多个领域。从2015年起,该公司多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35类项上申请注册“CRH”商标,用于广告、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采购等服务。

    “CRH”标志早已被广泛喷涂于高铁车身上,是我国高铁的象征,据了解,其商标权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院)注册持有。铁科院拥有的涉案的第35类“CRH”商标注册于2006年,在2009年4月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且,铁科院共在43个门类上注册了“CRH”商标,本案争议商标则是其中之一。

    2017年,老城堡集团服务有限公司以铁科院在注册商标后,并没有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由于“CRH”商标并未在2014年2月8日~2017年2月7日期间在第35类,即广告、市场研究、拍卖、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这一决定,铁科院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指出“CRH”是中国高速铁路系统的品牌名称,自该商标注册以来就被广泛运用于中国高铁的运营之中。基于实际国情,铁科院虽为商标权利主体,但实际使用人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因此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关联公司对“CRH”商标的使用也应视为铁科院的实际使用。

    庭审阶段,铁科院提交了高铁车载广告、工作人员胸牌、车内头枕照片、广告宣传发票等证据,以证明“CRH”商标在广告等领域一直得到了实际使用。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铁科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铁科院及多家关联公司对诉争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故商评委作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涉案“CR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针对老城堡集团服务有限公司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记者何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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