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处理“悬袋形高立式拦沙网
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发明人娄志平于2013年10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悬袋形高立式拦沙网及其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16年1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10524933.6。2016年6月8日专利权人娄志平将该专利授权许可给请求人青海绿大生态治沙有限公司,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有效期限至2033年10月19日。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海北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承担第三人某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某治沙项目工程中,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使用了请求人被授权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侵犯了其就涉案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权,遂向青海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查明,被请求人在2017年10月参与了某项目工程的投标,该工程招标单位为第三人。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明确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后被请求人中标,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开始施工。被请求人对上述查明事实均予以承认,但辩称其完全按照第三人发售的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施工技术方案及现场专业技术员的指导和监理单位的全程监督进行施工,不应当作为该案的侵权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且被请求人按照招标文件施工的方法步骤顺序和具体数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不同。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通过技术比对认为,被请求人承担并实施的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即被请求人施工技术方法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采用实施了与涉案发明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施工方法,且未获得相关专利权人的许可,其侵权行为与其从何处获得施工方法无关,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2018年9月,青海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施工方法的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中由第三人制作、被请求人实施的招标文件涉及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获得独占实施许可的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并无实质区别。被请求人在该案行政处理阶段和后续一审行政诉讼阶段,均坚持“防沙治沙的工程设计要求均由第三人提供,与被请求人无关”的理由,对专利保护缺乏准确的认识。该案二审上诉后不久,被请求人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被请求人撤回上诉。该案提示政府机构和企业应当重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专利侵权风险。(青海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05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城市明水渠停车场
光伏发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城市明水渠停车场光伏发电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1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006102.6,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汽车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许可建设涉案停车场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在立案后,依职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停车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两者存在如下区别:第一,被控侵权停车场不包括明水渠。涉案专利说明书指出,明水渠的功能在于“调节空气湿度、美化环境”。第二,被控侵权停车场的支柱与涉案专利中的支柱位置不同。被控侵权停车场支柱设于地面,并未设于明水渠两侧,而涉案专利中支柱设于明水渠两侧,两者位置关系不同。被控侵权停车场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江苏省知识产权局2017年12月26日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请求人不服处理决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018年7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请求人行政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中,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位于单位内部停车场,请求人无法进入现场取证,在立案时仅提供了相关新闻报道、外围照片等初步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在立案后,依职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有效固定了证据,使本案得到依法处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主动、便捷的优势。(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06
湖南省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分体式模块化
石膏板吊顶”等系列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青岛集好建筑科技公司于2015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分体式模块化石膏板吊顶”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1件,均获得授权,且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于2018年10月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该案中,请求人同时主张被请求人多件产品对其11件实用新型专利存在侵权行为,并提供了公证书作为侵权证据。合议组通过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比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请求人的9件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公证书记载的被请求人产品为展会现场的展品,受场地限制该展品并未反映其完整的状态,公证书图片不能直接体现涉案专利中的个别技术特征。由于石膏板吊顶多用于建筑室内墙和顶的装饰,公证书中所示该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两固定件,且该两固定件不在同一水平面,因此该两固定件在室内安装时必然是分别与屋顶和墙面进行连接来安装石膏板吊顶模块。结合被控侵权产品功能,即为了实现石膏板的吊顶安装,石膏板需要与多个龙骨件连接从而会形成涉案专利所描述的多个模块。
经审理,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吊顶模块等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9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中,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系列专利多件产品调查取证时做到“全面取证”“逐一取证”,准确提取了每件专利对应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后续侵权判定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基础。同时,执法人员结合被控侵权产品已知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产品特定的使用场合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功能,经过合理分析,得出被控侵权产品的其他相关技术特征,从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有效地维护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湖南省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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