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实施中谁有权力行使拆迁?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的批准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45条。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批准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8条。
合法的强拆房屋即强制执行,无论涉及的是集体土地、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其合法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法院,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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