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三、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六、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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