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优益权是什么?
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两部分组成。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 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
行政受益权,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积极行为而获得各种利益及利益保障的权利。从范围上讲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各种利益。从利益享有的程度和方式上讲,可分为保障性受益权、发展性受益权和保护性受益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以上规定中被告作出的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即是行政优益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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