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对证明标准有什么规定?
一、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标准
程序性事实需证明至较大可能性: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实体性事实的证明标准
1、一般标准,即需证明至高度可能性: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2、特殊标准,即需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程度: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3、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证明标准排序
1、较大可能性,确信程度为51%以上。
2、高度可能性,确信程度为75%以上。
3、排除合理怀疑,确信程度为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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