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旨。这里的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以及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按其意志设立、变更、撤销合同。其含义主要包括:
1、劳动者享有与他人一样平等的就业机会。
2、劳动者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非法辞退,并不得降低劳动报酬的其他福利待遇。
3、在合同的缔约、变更、解除的各阶段,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自愿原则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也受到自由意志协商一致的制约。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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