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即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请求权人不同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因情形不同,请求权存续期间也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三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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