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节: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免责条款:
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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