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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质押合同哪些情形不予登记?

    发布时间:2019-05-22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那么著作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还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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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著作权质押合同哪些情形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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