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将商标用作域名
域名虽然与商标同样具有标识属性,但域名在网络世界具有唯一性。另外,在域名领域,越是通用的标识,越具有价值。一般而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不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如果注册人将域名用于电子商务交易,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八、在牌匾、招牌、网站等中使用注册商标
在招牌、牌匾上使用注册商标必须提供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在招牌、牌匾上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产品的经销商、零售商可以用注册商标来表明其销售的产品等。
九、回收再利用的商标使用
在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对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应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商标法》作为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有义务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做出努力。因而,一般情况下,如果他人没有攀附商标权人商誉的故意,对资源的回收再利用不应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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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商标侵权都有哪几种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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