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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南妙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星(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43902号“妙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704635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