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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晖致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41800号“新零售 正青春 YOUTH CO-CREATION· 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8248号“正青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30146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由色彩鲜艳且设计独特的“R”图形及文字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并非仅有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新零售 正青春 YOUTH CO-CREATION· ELITE及图”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化学分析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