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195683号“爱瑞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81 2023-03-01 10:13:51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95683号“爱瑞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87037号“爱睿雅 ar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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