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69198号“爱你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白色镂空“+”图案与“红十字”标志并不相同,属于暗示性词汇,消费者基于一般的认知能力和认知习惯,可以体现出申请人从事于医疗行业,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爱你行”及十字、心、人、叶片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中“+”位于标识前方,视觉效果较为突出,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红十字”标志或与之联想。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