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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33677号“SILK’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56064号“SILK’N”商标、第51894191号“SILK’N”商标、第57578182号“SILK'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上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