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056320号“神奇主播已就位 READY 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245 2022-09-06 11:34:48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56320号“神奇主播已就位 READY 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可以认定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取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27954号“READY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72273号“READ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34218号“READYING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465799号“奔跑果果 READY 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780178号“育蓓启感觉统合会馆 READY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72272号“READ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企业信息及介绍、品牌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标识“神奇主播已就位”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除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认读标识之一“READY GO”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四认读标识之一“READY GO”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第35类除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培训、电视文娱节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认读标识之一“READY GO”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五认读标识之一“READYGO”、引证商标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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