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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8027号《关于第52190697号“clas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44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审期间,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刊登于1783期商标公告,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障碍已不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新的事实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1783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