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10954号“馔淮扬ZHUAN HUAI YANG 194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20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其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餐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其在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36538号“一九四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二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动物寄养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