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3144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264 2022-08-26 09:31:50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14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53996号“帕拉蒙 PALA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62003号“沃加健身 WAGGA FIT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64948号“帕拉蒙 PALAMENG HOTELS AND RES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待其撤销后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利人于2018年02月12日因决议解散已核准注销登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护理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一、三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护理院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一、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康复中心、护理院复审服务外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康复中心、护理院复审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权利人未对引证商标二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其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康复中心、护理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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