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316730号“能粮半塘 NENGLIANGBAN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450 2022-08-23 11:36:43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16730号“能粮半塘 NENGLIANGBA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7229号“能粮半塘 NENGLIANGBA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互为关联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谷类制品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非同一主体所有,申请人称其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互为关联公司的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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