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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2205号“花开富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69260号“富贵开花”商标、第67606646号“七公 藏 富贵花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