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989775号“EXTR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56 2023-09-12 20:20:09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9775号“EXTR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014580号“EXTRA及图”商标、第28059006号图形商标、第18368206号“AITEIKE及图”商标近、第7850146号“PE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