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730777号“小熊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62 2023-03-01 10:13:51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30777号“小熊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88857号“小熊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88478号“小熊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79004号“小熊回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20319号“小熊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123759号“小熊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542127号“熊之家 XIONGZH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995557号“熊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上述七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05227号“小熊一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6900345号“小熊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6912931号“小熊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5529905号“小熊家千层蛋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四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已属无效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