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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46460号“TRIPLE 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3229号“TRIP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