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无效证据指哪些?

阅读:112 2022-12-05 11:46:06

商标使用无效证据指哪些?
似乎很多人听说这个方法,但以往的撤三案例中,被撤销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百分之八十以上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商标法意义上的自制证据或涉嫌自制证据
销售合同、广告合同、产品包装、产品实物等此类自己或联合他人能够制作出的证据,均称为自制证据,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证据中使用商品、服务能否证明与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服务相同
举例:A公司经营服装行业,商标注册了25和35两个类别,当35类被撤三时,提供的使用证据为在服装上使用,那么,这个证据就不能证明35类的商标使用。
证据中未体现商标标识或未显示商标使用时间
有效的使用证据中是否体现了商标标志,且这些证据能证明已经投入商业使用。同时证据中是否显示商标使用时间。
证据为未经公证的影印件
很多人提供的证据非常多,但都是复印件,非原件一般不被认可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除非经公证的复印件方可有效,但作为一般中小企业,有多少企业会经常将这些证据进行公证呢?恐怕少之又少,等等被撤三时再公证已经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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