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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销的原因是什么?
原因1:连续三年不使用或沦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策:(1)取得商标后,应尽量使用商标,不得闲置。使用商标时,注意收集整理发票、合同(或协议)、包装等相关证据,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2)在平时推广商标时,应避免用商标代替产品进行宣传。使用商标时,可以在商标后添加产品名称,如桑塔纳称为桑塔纳汽车,以避免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原因2:不规范使用,随意变更字体图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策:平时使用商标时,一定要规范使用,不要随意更改商标,商标注册信息要及时更改。
一般来说,如果我们不想撤销商标,那么当我们投入使用商标时,我们应该规范商标的使用,不要随意更改注册商标。如需变更,也应及时到商标局进行变更操作。此外,还应注意避免以下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以防止不能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导致商标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