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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15445号“快帆加速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18151号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见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49806165号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