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846430号“BOSS 直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31 2022-09-25 11:15:55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46430号“BOSS 直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94508号、第11049456号、国际注册第41类第765708号、第56838067号、第54740325号、第22172293号、第52780754号、第1591894号、第11049455号、第56834763号、第19561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五、七、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函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九、十一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三、九、十一的所有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虽然出具了《同意函》,同意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但鉴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高度相近,鉴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双方商标共存极易引起混淆的情形下,即使有共存协议亦不应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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