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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28113号“中谷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28557号“中古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于2016年07月25日被注销营业执照,至今已五年多时间,故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于2016年07月25日被注销营业执照。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亦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尚在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