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791660号“人和陈皮碌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335 2022-08-28 10:12:28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91660号“人和陈皮碌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67609号、第4265586号、第8404180号、第9184981号、第11084843号、第57416028号、第16163847号、第1616392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权至2022年2月13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人和”,且未形成明显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引证商标三、六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评审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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