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0922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237 2022-08-22 21:47:45 来源:商评委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922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知名企业,随申请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的扩大,市场上出现较多仿冒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商标。申请商标是基于正常的商业经营需求及防御目的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投入商业使用的能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申请人名下“B.Duck小黄鸭”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B.Duck小黄鸭”商标的延续,具有合理的创作来源。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申请人维权案件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计4703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其中多件为近几年提出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计4703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其中较多件为近几年提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保险信息、担保、典当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本案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的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之主张,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保险信息、担保、典当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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