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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需要什么材料?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1.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2. 企业简介
3.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4.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5.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6.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7.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8.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